索引号: | 123710834951861415/2024-02103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乳山市第二中学 | 发文时间: | 2024-05-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乳山市第二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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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师生的集中消防培训。 2、对新上岗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对岗位调动应进行转岗消防培训。 3、消防培训由政教处和总务处共同组织实施,应有培训签到、记录、试卷等形成工作台账。 4、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单位应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119消防日活动、重大节假日和季节变化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6、消防宣传应采取张挂消防横幅、标语、图片,出黑板报、消防宣传专栏,内部刊物,开展知识竞赛,组织参观消防站等形式进行。 二、防火检查制度 1、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2、防火检查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岗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微型消防站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师生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4、防火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防火检查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人员或部门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通知限期改正。 三、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1、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2、消防管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3、例会任务是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4、例会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四、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总务处为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和日常维修。 2、单位消防工作职责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定期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负责维护保养的部门维修。 3、消防设施所在部位的部门、岗位是对应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规定。 4、单位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5、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任何设备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归口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 2、将具体安全疏散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分解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明确管理和使用状态要求。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5)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6)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7)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8)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9)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每月对消火栓泵及消火栓管道阀门启动检查1次。 (2)每月对消火栓泵远距离启动按钮和消火栓检测1次。 (3)水带、水枪完好率每半年检查1次。 (4)每半年对室内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检查、保养1次。 (5)喷淋泵接合器和消火栓接合器有明显区分标志。 2、消防安全疏散系统 (1)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事故照明灯每季全部检查1次。 (2)每日对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检查1次。 (3)对本单位应急广播每月测试1次。 3、消防设施其它方面 (1)对配置的移动式灭火器材每天检查,每月清洁、保养1次。 (2)对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后,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3)及时修复故障和损坏的消防设施。 (4)检查情况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汇报。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3、对于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4、单位负责人应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保障。 5、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单位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4、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5、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确应生产经营需要拉接临时线路应履行单位内部审批手续,进行负荷核算,后由专业电工操作; 6、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7、下班后应切断生产、经营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九、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结束应清理现场火种火源; 2、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3、禁止在工作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时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生产经营必须使用的电热器具必须加强使用管理,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7、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8、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十、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火灾事故的现场,要严加保护。 2、认真调查访问,切实掌握起火前和扑救中的情况,确定起火时间,取得佐证,弄清起火原因。 3、仔细勘察现场,确定起火点,收集起火原因的物证。 4、搞好综合分析,将调查访问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取得的种种材料连贯起来。 5、写出调查报告,火灾原因的最后确定,要严肃谨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地轻率下结论。 6、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处理事故规定,要在24小时内进行快报。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 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5、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十二、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 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三、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机关团体、创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1)认真开展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在预防和防止火灾事故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发生重大、特大火灾、自然灾害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力参加扑救、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成绩显著的; (3)勇于对破坏消防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顾个人利益的; (4)防火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记功的;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