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1083494529106U/2023-00432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乳山市竞技体育运动学校 | 发文时间: | 2023-05-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乳山市竞技体育运动学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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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2010年8月第一次修订; 2023年3月,第二次修订,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 乳山市竞技体育运动学校为乳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乳山市唯一一所集文化教学、体育训练、食宿于一体的“三集中”体育训练学校,学校先后被授予“山东省青少年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山东省橄榄球后备人才一类基地”,多次被威海市政府授予“振兴威海体育突出贡献奖”,荣记“集体三等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担当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历史使命,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构建学校新发展格局中,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及其历次全会精神,以及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及各级教育体育发展规划等政策要求开展办学活动。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乳山市竞技体育运动学校”,英文表述为“Rushan Competitive Sports School”,校址:乳山市光明街东首,微信公众号为“乳山市竞技体育运动学校”。 第四条 本校是由乳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的主管部门为乳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五条 学校按照乳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的规定,每年在全市中小学招收有体育特长的学生,通过专业测试和试训的学生,经办理转学手续后,进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及系统的体育专业训练。现阶段,学校暂接受五年级及以上年级符合条件的学生就读及训练。 第二章 办学特色与办学理念 第六条 本校以竞技体育训练为办学特色。选拔、培养全市各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为威海市、山东省输送优秀竞技体育人才;负责运动员队伍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体育训练、教学、以及理论研究等工作;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各项比赛和运动会。 第七条 办学理念:育体 立德 树人 第八条 培养目标: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骨干。 第九条 校训:团结拼搏 务实自强 第十条 校风:敬业创新 自信卓越 第十一条 教风:敬业善导 严谨规范 第十二条 学风:求真尚行 超越自我 第十三条 学校校徽是由“母爱乳山”地标“大乳山”和由“竞技”首字母“J”与“j”组成的“奔跑的人”共同合成的“R”字母造型徽章,象征竞技体育运动。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创新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形成并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本校的党组织为“中国共产党乳山市竞技体育运动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支部”)。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学校党支部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本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训练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体育训练、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教练员等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教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体育训练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规定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按职责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体育训练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全面负责学校教学、训练、竞赛及学生等综合管理工作。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教练员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教练员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职工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由本校全体教职工组成。教职工包括教师、教练员及在编的后勤服务人员,均为教职工大会代表。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教职工大会开会和闭会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教职工大会开会和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审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选优、处理处分等政策规定,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校长、学校党政中层干部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党组织会议制度,党支部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学校制度建设、人事变动、教职工评优晋级、课程研发、绩效分配、学校基建项目实施、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对外合作事宜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校务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和校务委员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训练处、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一)训练处:选拔、培养全市各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承担教练员训练、日常管理等情况的考核工作;组织运动队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和运动会;承担体育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科学选材,探索青少年训练规律,向上级体育运动学校和运动队输送高质量人才。 (二)教导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负责教学任务安排等工作;承担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各学科教研工作;负责教材教辅资料的订购发放工作。 (三)政教处:承担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党的建设等工作;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使用,配合团委做好发展团员工作;负责学生法治教育、安全教育、消防教育及地震设防安全演练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顽强拼搏、为国争光、团结协作、迎难而上、不怕挫折、快乐健康的德育教育。 (四)总务处:承担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提出运动员营养补给的具体需求人员及补给类别;负责校内校舍、教具、训练场地等的使用和保养工作;承担全校师生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餐饮管理、食品卫生及应急反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设立中国共青团乳山市竞技体育运动学校委员会、中国少先队乳山市竞技体育运动学校大队,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严格保护学校教师的信息,不得利用管理之便,随意摘抄、刻录、外传他人档案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教育教学和体育训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校的宗旨是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方针,读训并重,以训练为中心,为上级运动队培养输送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设与普通中小学相同文化课程,在保证完成基础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根本,选拔、培养全市各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为威海市、山东省输送优秀竞技体育人才;负责运动员队伍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体育训练、教学、以及理论研究等工作;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各项比赛和运动会。 第四十条 本校建立全体教师、教练员参与的德育工作机制,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增强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学生理解、认同和拥护国家政治制度,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培养学生顽强拼搏、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和精神 第四十一条 学校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理念,教育帮助学生初步培养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 第四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凡在本校就读并且学籍关系在本校,为本校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享受平等的训练指导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练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三)在学习成绩和品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接受学校教育,不能随意辍学;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刻苦训练,完成规定的学习和训练任务; (五)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综合表现或某一方面表现优异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依法依规实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品行不佳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学生,按照过惩相当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体育训练、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办法;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进修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选才,科学训练,提高运动员成材率。履行教师、教练员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和体育训练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运动技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条 教职工师德师风规定: (一)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练员职业素养》,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学校,教书育人,训练育人,敬业爱岗,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坚持依法治教训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教练员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好学上进,勇于创新。积极参加教改实验和教育科研,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个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训练指导水平,创造优异成绩。 (四)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信任、亲近、理解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杜绝任何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并保护学生避免受到他人伤害。 (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六)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举止端庄,言行规范。 (七)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联系,争取支持和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八)廉洁从教,情操高尚。 (九)身正为范,以德立身。 (十)关心学校,处处维护学校集体荣誉,事事为学校着想,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家庭与工作及其他方面的关系,服从组织领导。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大额资金使用按照“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场地场馆及功能室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训练场馆及教学设施、训练器材、仪器设备等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成立家长委员会。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立家长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政府部门、社区、公安机关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组队参加各级体育比赛,扩大对外交流,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创设条件,开展对外合作和高水平运动员的交流,拓展视野,提高我校运动队的训练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的章程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请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请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